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俗称新投资移民)3月1日开始接受申请,旨在吸引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合资格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至少2700万港元须投资于股票、债券、存款证等金融产品及非住宅房地产(设1000万港元上限),另至少300万港元须投资于新成立的以创科等行业为主的投资组合。这是特区政府自2015年1月暂停旧版「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后,时隔九年,首次重新开放同类计划。1、年龄: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2、计划的适用范围:申请人须属于本计划涵盖的以下其中一种类别:①外国国民;②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③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④台湾华籍居民3、净资产:申请人须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署长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4、获许投资资产下的投资:申请人须于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后对获许投资资产已承诺的投资。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会被视为已符合投资规定:①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当日的整段期间内;或②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或③在申请人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申请人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5、没有不良记录:申请人须证明没有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规定。6、其他:申请人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1、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2、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本计划推出日期前购入的资产不会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见下图),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投资组合将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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